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36號原 告 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妮蓮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被 告 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宜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28 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徵,而依原告起訴狀主張被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查封原告重要生財設備,並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動產查封函及指封切結書在卷為證,是侵權行為地在新竹市,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