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54號
- 原告
- 大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黃政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君律師
- 被告
-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鈺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壹仟叁佰貳拾貳萬柒仟伍佰叁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玖萬叁仟捌佰柒拾壹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拾玖萬叁
仟叁佰柒拾壹元【計算式:993,871 -500 =993,371 】。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