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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5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徐千惠曾育祺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54號

原告
大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黃政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佳君律師
被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鈺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壹仟叁佰貳拾貳萬柒仟伍佰叁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玖萬叁仟捌佰柒拾壹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拾玖萬叁

仟叁佰柒拾壹元【計算式:993,871 -500 =993,371 】。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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