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54號原 告 大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黃政傑律師 蔡佳君律師 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鈺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壹仟叁佰貳拾貳萬柒仟伍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玖萬叁仟捌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拾玖萬叁仟叁佰柒拾壹元【計算式:993,871 -500 =993,371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