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8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82號

原告
姜宏生
被告
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原告已於103年6月6日收受上開裁定,然迄今尚未補正之事實,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