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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移轉不動產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滙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珠
上訴人
即原告
李鎮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崔明禮間因本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八八四號請求移轉不動產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滙茂建設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陸萬元、上訴人李鎮宇部分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佰零壹元、貳拾捌萬壹仟零柒拾陸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各於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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