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滙茂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明珠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鎮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崔明禮間因本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八八四號請求移轉不動產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滙茂建設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陸萬元、上訴人李鎮宇部分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佰零壹元、貳拾捌萬壹仟零柒拾陸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各於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