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95號
- 上訴人
- 即本訴原告
- 劉義雄
- 被上訴人
- 即本訴被告
-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就本訴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70萬3,945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886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萬3,594元×應有部分2180/10000=4,670萬3,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萬4,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