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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95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明發湯千慧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95號

上訴人
即本訴原告
劉義雄
被上訴人
即本訴被告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就本訴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70萬3,945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886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萬3,594元×應有部分2180/10000=4,670萬3,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萬4,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95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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