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42號原 告 林榮華 被 告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來雲傑 被 告 陳宏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3 月4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