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世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晴富間因本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九四七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4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晴富間因本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九四七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