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54號
- 原告
- 飛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張原科
- 被告
- 國立政治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林碧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