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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7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970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被告
乙龍製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許茂清
被告
許林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玖萬叁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由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龍製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9月5日,邀同被告許茂清、許林娥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094,900元,並約定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乙龍製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3條第1款約定,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計尚14,793,150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給付。經屢向被告乙龍製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被告許茂清、許林娥既為本件債務之保證人,自應代負清償責任。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聲明書、連帶保證書等件為證。被告均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則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前述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原借款本金    │借款日    │利息    │違約金        │
│號│              │          │        │              │
│  │尚欠借用本金  │到期日    │        │              │
│  │              │          │        │              │
│  │              │迄息日    │        │              │
├─┼───────┼─────┼────┼───────┤
│1 │原借:        │102年10月 │自103年 │自103年8月12日│
│  │300萬         │11日      │7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
│  │尚欠:        ├─────┤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 │
│  │300萬         │103年10月 │日止按週│內部分,按上開│
│  │              │11日      │年利率  │利率百分之10,│
│  │              ├─────┤2.5%計 │逾期超過6個月 │
│  │              │103年7月10│算      │部分,按上開利│
│  │              │日        │        │率百分之20計付│
│  │              │          │        │違約金。      │
├─┼───────┼─────┼────┼───────┤
│2 │原借:        │103年3月7 │自103年 │自103年8月8日 │
│  │1000萬元      │日        │7月7日起│起至清償日止,│
│  │尚欠:        ├─────┤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 │
│  │6,698,250元   │103年9月3 │止按週年│內部分,按上開│
│  │              │日        │利率3.45│利率百分之10,│
│  │              ├─────┤%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 │
│  │              │103年7月6 │        │部分,按上開利│
│  │              │日        │        │率百分之20計付│
│  │              │          │        │違約金。      │
├─┼───────┼─────┼────┼───────┤
│3 │原借:        │103年5月9 │自103年 │自103年6月10日│
│  │5,094,900元   │日        │5月9日起│起至清償日止,│
│  │尚欠:        ├─────┤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 │
│  │5,094,900元   │103年11月 │止按週年│內部分,按上開│
│  │              │5日       │利率3.45│利率百分之10,│
│  │              ├─────┤%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 │
│  │              │103年5月8 │        │部分,按上開利│
│  │              │日        │        │率百分之20計付│
│  │              │          │        │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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