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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益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古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8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64,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7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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