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益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古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8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64,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古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8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64,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