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3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黃章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涵晴律師
- 被告
-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惠文
- 訴訟代理人
- 李玉娜
- 訴訟代理人
- 蔡世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彥杰律師
- 被告
- 陳朝水
- 被告
- 李惠文(兼王燕群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王國為(即王燕群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潘麗雲
- 被告
- 陳柏辰
- 被告
- 李若瑟
- 被告
- 許俊源
- 被告
- 葉志德
- 被告
-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景雲
- 被告
- 陳友安
- 被告
- 潘麗美
- 上十二人訴訟代理人
- 丁中原律師
- 上十二人訴訟代理人
- 沈妍伶律師
- 上十二人訴訟代理人
- 蔡世祺律師
- 上十二人訴訟代理人
- 賴彥杰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吉記律師
- 被告
- 柯文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庭儀律師
- 被告
-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光
- 被告
- 李宗霖
- 被告
- 方燕玲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金玉瑩律師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張少騰律師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馬傲秋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東雄律師
黃品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