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號
- 聲請人
- 陳建忠即義明裝訂廠
- 代理人
- 陳林月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001 │皇城廣告印刷事│臺灣中小企業│102年9月5日 │194,380元 │AB0000000 ││ │業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新店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