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建忠即義明裝訂廠 代 理 人 陳林月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謝淑芬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001 │皇城廣告印刷事│臺灣中小企業│102年9月5日 │194,380元 │AB0000000 │ │ │業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新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