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7號聲 請 人 洪櫻芬 代 理 人 廖國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741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7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0001│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1 │1000│ ├──┼───────────────┼───────┼───┼──┤ │0002│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200 │ ├──┼───────────────┼───────┼───┼──┤ │0003│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120 │ ├──┼───────────────┼───────┼───┼──┤ │0004│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7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