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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請人
洪櫻芬
代理人
廖國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741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7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0001│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1     │1000│
├──┼───────────────┼───────┼───┼──┤
│0002│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200 │
├──┼───────────────┼───────┼───┼──┤
│0003│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120 │
├──┼───────────────┼───────┼───┼──┤
│0004│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79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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