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81號聲 請 人 美立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玲 代 理 人 吳汶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81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001 │昇邦營造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3年2月25日│17,200元 │BC0000000 │ │ │有限公司 │敦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