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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9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91號

聲請人
盟策創意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浩
代理人
陳宜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9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杏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2年11月5日│15,750元 │TA0000000 ││ │ │大安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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