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91號聲 請 人 盟策創意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浩 代 理 人 陳宜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9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杏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2年11月5日│15,750元 │TA0000000 │ │ │ │大安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