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91號
- 聲請人
- 盟策創意整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浩
- 代理人
- 陳宜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9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杏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2年11月5日│15,750元 │TA0000000 ││ │ │大安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