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李國增、張宇葭、陳彥君
- 原告陳美瓊即力泰廣告工程行、賴弘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96號聲 請 人 陳美瓊即力泰廣告工程行 代 理 人 賴弘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5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3 年6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 │附表: 103年度除第109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力龍國際貿易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102年10月31日 │714,000元 │EA0000000 │ │ │限公司 │和分行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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