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56號
- 聲請人
- 陳啟文視覺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啟文
- 代理人
- 簡安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台灣伊莎貝爾食品股│華南商業銀行南門分│102年8月20日 │44,100元 │J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蔡炳鎗 │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