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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5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56號

聲請人
陳啟文視覺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文
代理人
簡安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台灣伊莎貝爾食品股│華南商業銀行南門分│102年8月20日 │44,100元 │J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蔡炳鎗 │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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