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57號聲 請 人 奇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豪 訴訟代理人 連秋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司催字第四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高宥恩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5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金隆化學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 │102年10月31日 │5,250元 │FA0000000 │ │ │限公司 │松江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