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祚綏
- 代理人
- 周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9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四屹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2年7月1日 │63,840元 │DM0000000 ││ │ │東門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