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9號聲 請 人 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綏 代 理 人 周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徐明鈺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9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四屹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2年7月1日 │63,840元 │DM0000000 │ │ │ │東門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