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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鄭昱仁

  • 原告
    張尚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91號聲 請 人 張尚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月7日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85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曉雁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9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102年12月25日 │1,890,830元 │C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加藤匠│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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