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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2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25號

聲請人
寶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宜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7月21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225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產流通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103年3月31日│193,421元         │BK0000000 │
│    │司  川端光      │銀行敦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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