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45號
- 聲請人
- 今周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金河
- 法定代理人
- 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 劉秀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台時亞洲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3年1月15日│25,569元 │CSA0000000││ │司 │中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