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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5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徐千惠蘇嘉豐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56號

聲請人
國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盛謙
代理人
吳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5日、103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4,126元 │103年1月3日 │TE0000000 │4個月 ││ │司 │東台北分行 │ │ │ │ │├──┼─────────┼────────┼───────┼──────┼─────┼──────┤│002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77,431元 │103年3月3日 │TE0000000 │6個月 ││ │司 │東台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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