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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7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71號

聲請人
楊榮進
代理人
黃美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271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0001│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至 │普通股│2 │20,000││ │ │91-NE-0000000 │ │ │ │├──┼──────────┼────────┼───┼──┼───┤│0002│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E-0000000至 │普通股│2 │20,000││ │ │96-NE-0000000 │ │ │ │├──┼──────────┼────────┼───┼──┼───┤│0003│儁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E-0000000至 │普通股│2 │20,000││ │ │96-NE-0000000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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