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93號聲 請 人 谷毅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怡秀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01│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89-NX-0000000-0 │股票│1 │554 │ │ │名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002│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89-NX-0000000-0 │股票│1 │310 │ │ │名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