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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9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93號

聲請人
谷毅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0001│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89-NX-0000000-0 │股票│1 │554 ││ │名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02│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89-NX-0000000-0 │股票│1 │310 ││ │名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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