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93號
- 聲請人
- 谷毅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0001│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89-NX-0000000-0 │股票│1 │554 ││ │名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0002│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89-NX-0000000-0 │股票│1 │310 ││ │名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