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0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04號

聲請人
大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
訴訟代理人
洪賜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304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 │) │ │ │├──┼───┼──────┼──────┼─────────┼─────┤│001 │曾麗娟│台北富邦商業│103年4月2日 │11萬0,800元 │CT0000000 ││ │ │銀行城東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