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04號
- 聲請人
- 大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玲
- 訴訟代理人
- 洪賜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304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 │) │ │ │├──┼───┼──────┼──────┼─────────┼─────┤│001 │曾麗娟│台北富邦商業│103年4月2日 │11萬0,800元 │CT0000000 ││ │ │銀行城東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