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19號聲 請 人 勇信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隆 代 理 人 陳淑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3日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88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319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勇信物流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2年9月20日│17,694元 │GD0000000 │ │ │限公司 黃正隆│行懷生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