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48號聲 請 人 怡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股票於民國103年4月9日 遺失,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0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3年5月9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 705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廖純慧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34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Y-0000000 │ │1 │200000 │ │ ├──┼───────────────┼──────────────┼────┼───┼────┼───┤ │0002│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Y-0000000 │ │1 │100000 │ │ ├──┼───────────────┼──────────────┼────┼───┼────┼───┤ │0003│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Y-0000000 │ │1 │50000 │ │ ├──┼───────────────┼──────────────┼────┼───┼────┼───┤ │0004│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Y-0000000 │ │1 │10000 │ │ ├──┼───────────────┼──────────────┼────┼───┼────┼───┤ │0005│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Y-0000000 │ │1 │1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