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48號
- 聲請人
- 怡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林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股票於民國103年4月9日
遺失,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0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3年5月9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
705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9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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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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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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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Y-0000000 │ │1 │2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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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Y-0000000 │ │1 │100000 │ │
├──┼───────────────┼──────────────┼────┼───┼────┼───┤
│0003│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Y-0000000 │ │1 │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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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Y-000000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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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Y-000000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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