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53號聲 請 人 台灣安捷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仁 代 理 人 高增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35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001 │花旗(台灣)商業銀│華南商業銀行│103年3月27日│1,032,511元 │GD0000000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 │民生分行 │ │ │ │ │ │國霖 │ │ │ │ │ ├──┼─────────┼──────┼──────┼──────┼─────┤ │002 │花旗(台灣)商業銀│華南商業銀行│103年3月27日│1,811,488元 │GD0000000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 │民生分行 │ │ │ │ │ │國霖 │ │ │ │ │ ├──┼─────────┼──────┼──────┼──────┼─────┤ │003 │花旗(台灣)商業銀│華南商業銀行│103年3月27日│44,061元 │GD0000000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 │民生分行 │ │ │ │ │ │國霖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