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77號
- 聲請人
- 瑞銘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其文
- 代理人
- 詹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01 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3 年8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377號 │├──┬─────────┬─────────┬──────┬─────────┬─────┤│編號│發票人及法定代理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 │) │ │ │├──┼─────────┼─────────┼──────┼─────────┼─────┤│ 1 │玄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長安分│103年1月24日│48萬9,533元 │JN0000000 ││ │司 │行 │ │ │ ││ │鍾親穎 │ │ │ │ │├──┼─────────┼─────────┼──────┼─────────┼─────┤│ 2 │玄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長安分│103年1月24日│40萬元 │JN0000000 ││ │司 │行 │ │ │ ││ │鍾親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