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84號
- 聲請人
-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翼文
- 代理人
- 陳亞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384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台灣吉而好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3年4月30日│117,771元 │HD0000000 ││公司 侯淵棠 │松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