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84號聲 請 人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翼文 代 理 人 陳亞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玉鈴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384號│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台灣吉而好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3年4月30日│117,771元 │HD0000000 │ │公司 侯淵棠 │松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