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99號聲 請 人 謝楊錦雲 訴訟代理人 謝晃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彰言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71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匯僑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