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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1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徐千惠曾育祺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14號

聲請人
優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益成
代理人
朱淑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1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榤森室內裝修設計有│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103年1月31日│183,000元 │FB0000000 ││ │限公司 │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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