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徐千惠、曾育祺、黃愛真
- 當事人優隔股份有限公司、朱淑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14號聲 請 人 優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益成 代 理 人 朱淑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王曉雁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1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榤森室內裝修設計有│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103年1月31日│183,000元 │FB0000000 │ │ │限公司 │行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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