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14號
- 聲請人
- 優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益成
- 代理人
- 朱淑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1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榤森室內裝修設計有│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103年1月31日│183,000元 │FB0000000 ││ │限公司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