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15號聲 請 人 阡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泉振 代 理 人 吳伯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6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明潔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1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華濤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103年2月28日│622,280元 │FD0000000 │ │ │司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