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19號聲 請 人 陳新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7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梅蓮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41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 國) │(新臺幣) │ │ ├──┼──────────┼─────────┼──────┼──────┼─────┤ │001 │競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4月8日 │3 萬3,474 元│AI0000000 │ │ │(負責人:何麗純) │限公司新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