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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3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30號

聲請人
永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文
代理人
方怡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30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 ││ │ │ │ │台幣) │ │├──┼───────┼──────┼──────┼──────┼─────┤│001 │華南商業銀行股│華南商業銀行│103年4月23日│1,000,000元 │VC0000000 ││ │份有限公司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 │ ││ │分行 王澄源 │松山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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