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30號
- 聲請人
- 永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文
- 代理人
- 方怡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30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 ││ │ │ │ │台幣) │ │├──┼───────┼──────┼──────┼──────┼─────┤│001 │華南商業銀行股│華南商業銀行│103年4月23日│1,000,000元 │VC0000000 ││ │份有限公司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 │ ││ │分行 王澄源 │松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