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51號
- 聲請人
- 中華台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重洲
- 代理人
- 林秀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51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001 │中華台亞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103年4月11日│2,245,928元 │CD0000000 ││ │司 黃重洲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