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51號聲 請 人 中華台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洲 代 理 人 林秀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51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001 │中華台亞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103年4月11日│2,245,928元 │CD0000000 │ │ │司 黃重洲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