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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陳琪媛

  • 原告
    白偉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67號聲 請 人 白偉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88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9月5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明潔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6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宏陽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7月31日│6,714元 │CY0000000 │ │ │限公司 黃松共 │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 │ │ │ ├──┼─────────┼─────────┼──────┼─────────┼─────┤ │002 │宏陽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8月31日│26,359元 │CY0000000 │ │ │限公司 黃松共 │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 │ │ │ ├──┼─────────┼─────────┼──────┼─────────┼─────┤ │003 │宏陽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8月31日│26,856元 │CY0000000 │ │ │限公司 黃松共 │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 │ │ │ ├──┼─────────┼─────────┼──────┼─────────┼─────┤ │004 │宏陽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8月25日│9,469元 │CY0000000 │ │ │限公司 黃松共 │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 │ │ │ ├──┼─────────┼─────────┼──────┼─────────┼─────┤ │005 │宏陽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8月31日│7,800元 │CY0000000 │ │ │限公司 黃松共 │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 │ │ │ ├──┼─────────┼─────────┼──────┼─────────┼─────┤ │006 │宏陽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9月30日│11,504元 │CY0000000 │ │ │限公司 黃松共 │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 │ │ │ ├──┼─────────┼─────────┼──────┼─────────┼─────┤ │007 │宏陽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9月30日│53,540元 │CY0000000 │ │ │限公司 黃松共 │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 │ │ │ ├──┼─────────┼─────────┼──────┼─────────┼─────┤ │008 │宏陽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9月30日│20,315元 │CY0000000 │ │ │限公司 黃松共 │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 │ │ │ ├──┼─────────┼─────────┼──────┼─────────┼─────┤ │009 │宏陽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9月30日│26,856元 │CY0000000 │ │ │限公司 黃松共 │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 │ │ │ ├──┼─────────┼─────────┼──────┼─────────┼─────┤ │010 │宏陽健康事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2年9月30日│6,500元 │CY0000000 │ │ │限公司 黃松共 │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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