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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8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85號

聲請人
川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錦壽
訴訟代理人
李崇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9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485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川口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103 年5 月26日│337,838元 │KD0000000 ││ │司 汪錦壽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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