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87號
- 聲請人
- 黃美麗
- 代理人
- 黃清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41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9月5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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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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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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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 │02Z0000000000 │1 │10000 │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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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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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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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 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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