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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9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姜悌文吳佳樺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94號

聲請人
益豐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欣榮
訴訟代理人
陳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94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001 │柯明欽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102年12月31日 │6,900元 │KT0000000 ││ │ │吉分行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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