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09號
- 聲請人
- 種籽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ꆼ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5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雅比斯國際創意策略│第一商業銀行延吉│26,250元 │103年5月25日│FA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蔡志│分行 │ │ │ ││ │堅 │ │ │ │ │├──┼─────────┼────────┼───────┼──────┼─────┤│002 │雅比斯國際創意策略│第一商業銀行延吉│75,000元 │103年4月25日│FA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蔡志│分行 │ │ │ ││ │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