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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16號

聲請人
陳瑞芬
訴訟代理人
邱悧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五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516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001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 │02Z0000000000 │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 │├──┼─────────┼─────────────┼───────────┼─────┼──────┼────┤│002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 │02Z0000000000 │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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