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劉台安
- 當事人陳瑞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16號聲 請 人 陳瑞芬 訴訟代理人 邱悧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五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高宥恩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51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 ├──┼─────────┼─────────────┼───────────┼─────┼──────┼────┤ │001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 │02Z0000000000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 │ ├──┼─────────┼─────────────┼───────────┼─────┼──────┼────┤ │002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 │02Z0000000000 │1 │1000 │ │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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