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26號
- 聲請人
- 裕光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宗邁
- 代理人
- 蘇王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8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526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001 │成興電機有限│彰化商業銀行│103 年4 月30日│29,610元 │GN0000000 ││ │公司 江永興│台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