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32號聲 請 人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滿 代 理 人 張素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曾鈺馨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532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98年12月1日 │520,000元 │YC0000000 │ │ │ │行 張麗香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