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4號聲 請 人 楊美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文心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54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01│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股票│1 │200 │ ├──┼────────────┼────────┼──┼──┼──┤ │0002│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0000-0│股票│1 │44 │ ├──┼────────────┼────────┼──┼──┼──┤ │0003│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股票│1 │2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