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42號
- 聲請人
- 陳英夫
- 代理人
- 周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9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542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001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 │02Z0000000000 │1 │10000 ││ │份有限公司 │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