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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4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48號

聲請人
鼎盛資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亮箴
代理人
許芝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548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3年5月6日 │27,910元 │HD0000000 ││行儲蓄分行│行儲蓄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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