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53號聲 請 人 廣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興 代 理 人 廖亭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潘惠梅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55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冠宇水電工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102年12月6日 │49,350元 │FA0000000 │ │ │ │司 藍武雄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