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59號
- 聲請人
- 寶德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蕙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九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559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寶德美有限公司 曾 │第一商業銀行│103年4月29日│35,000元 │GA0000000 ││ │蕙麗 │八德分行 │ │ │ │├──┼─────────┼──────┼──────┼─────┼─────┤│002 │寶德美有限公司 曾 │第一商業銀行│103年5月13日│57,000元 │GA0000000 ││ │蕙麗 │八德分行 │ │ │ │└──┴─────────┴──────┴──────┴─────┴─────┘